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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咨询建房申请事宜 长沙县春华镇回应

文章来源: 红网 作者:雨桐 时间: 2020-07-07 14:12:07 

“网上听民意,网下解民忧。”近日,网友“灵”在长沙县网上群众工作部云平台留言:长沙县春华镇石塘村已立户村民申请建房。帖文发出后,经长沙县网上群众工作部转办,长沙县春华镇回复了网友。

网友留言:

本人长沙县春华镇石塘村人,已立户10几年,一直无房无地,现归家想建房怎么申请?本人已婚。

单位回复:

长沙县春华镇: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要求,只有确权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分配的资格权。城镇居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建房不得使用农村宅基地。

申请人需满足如下条件:

建房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主;3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一个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基准户;“一人户”“二人户”按基准户计量可占地面积;夫妻一方原为城镇居民,但未享受政府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或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福利的,可计入建房人口;独生子女户,无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选址要求的;2.不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3.通过违法违规违纪等手段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通过虚假离、结婚分立户,骗取建房资格被查实的;5.原有农房已出卖、出租、赠与、用途变更,或原农房已征收的;6.户口虽迁入,但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有宅基地的,或户口虽迁入,但未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否认其建房资格的;7.夫妻双方分属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且一方已有宅基地的;8.夫妻离异未满两年,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或法院判决婚内财产共有的;9.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10.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后住房需要的;11.农村集中供养人员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房继承协议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如果诉求人符合以上条件,那么可按照正常流程申请建房。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村民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本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第三轮公示表(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复印件给农户,加盖村、组公章)、集体经济组织内直系亲属户口本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内直系亲属建房证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证、原房屋建房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 

(2)村组审査。村组收到申请后,应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不作为法定条件),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必须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宅基地建房公示图片等报村民委员会审査。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査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建房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审査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街)审批。没有分设村民小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街)审批。 

(3)部门联审。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村镇服务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实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明确建房选址。涉及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林业、环保、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建房选址严格按照《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镇(街)进行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报分管负责人复审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村庄规划范围内利用已有宅基地或空闲建设用地的,由镇(街)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需占用农用地的,由镇(街)报请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好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同步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应当先取得规划许可,再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园区建设规划范围内宅基地审批应出具园区管委会意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县政府统一制订,免收证书工本费。《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加盖镇(街)公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或委托镇(街)审批的,加盖自然资源部门公章。 

(5)用地建房管理。镇(街)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在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的基础,再落实如下“三到场”:一要落实宅基地丈量批放到场。定位放线、现场开工查验后,申请农户方可开工。二要落实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到场。由镇(街)安排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巡查,登记巡查情况台账。三要落实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批准面积、四至、层高、风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必须同时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方可进行不动产登记。宅基地建房最多建三层,超过三层的必须具备报建手续。畜禽栏舍、晒谷坪等生产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范畴,由各镇(街)自行制定管理细则。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留言的回复。如果您有其他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与我单位联系:86380128。

【编辑:孙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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