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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占道经营挤占“文明之道”,看看谁被“点名”了

文章来源: 星沙观察 作者: 时间: 2023-03-28 10:01:07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内在气质,更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底色。为宣扬文明经营理念,创造绿色、干净、整洁的城市市容环境,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正在公众号平台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市民遵规守法、文明经营、有序经营。


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安置小区

违法行为:店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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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湘龙街道水渡坪社区门口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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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丁家岭菜市场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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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小塘路社区泉塘小学周边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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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七路(开元路与凉塘路之间)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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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泉塘街道泉东社区生鲜市场后街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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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3月20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黄花镇远大三路都市职业学院对面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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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链接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地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店外经营、作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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