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占道经营挤占“文明之道”,看看谁被“点名”了
文章来源: 星沙观察 作者: 时间: 2023-03-28 10:01:07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内在气质,更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底色。为宣扬文明经营理念,创造绿色、干净、整洁的城市市容环境,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正在公众号平台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市民遵规守法、文明经营、有序经营。
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安置小区
违法行为:店外经营
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湘龙街道水渡坪社区门口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丁家岭菜市场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小塘路社区泉塘小学周边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七路(开元路与凉塘路之间)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违法时间:3月23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泉塘街道泉东社区生鲜市场后街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违法时间:3月20日
违法地点:长沙县黄花镇远大三路都市职业学院对面
违法行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相关法律链接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地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店外经营、作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